(2015)象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连干与黄家忠、蒋合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连干,黄家忠,蒋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秦连干。被执行人黄家忠。被执行人蒋合辉。本院在执行秦连干申请执行黄家忠、蒋合辉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强制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