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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15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