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15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