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岳群力与黄礼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岳郡力,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礼火,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岳郡力与被告黄礼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郡力撤回对被告黄礼火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郡力负担。审判员罗文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吴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