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万理与黄敏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理,黄敏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理。被执行人黄敏承。本院在执行李万理申请执行黄敏承关于执行案由(2011版)一案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