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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少中、刘希芳与申奇、潍坊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申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忠,刘希芳,申奇,潍坊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申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14-1号原告李少忠。原告刘希芳。被告申奇。被告潍坊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红路中段(吴家庙南)。被告申键。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中、刘希芳诉被告申奇、潍坊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申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申奇驾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申奇驾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