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钱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