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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得成,身份证号:×××.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刘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0元,由原告承德越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