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郑丽梅与吴学斌离婚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郑某某向男孩吴某某给付抚养费10000元;2、家庭财产:某牌电脑1台、某牌双筒洗衣机1台、鞋柜1个、衣柜1个、小书柜1个、1.5米木床1张归郑某某所有。位于西峰区民族北路229号长庆石油建行家属楼3号楼1-2-1室住宅一套及其他家庭财产归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向郑某某支付财产(房产)折价款18万元。3、共同债权、债务:郑某某叔父郑某某欠5038元、表弟贾某某欠1000元归郑某某所有;吴某某的表弟孙某某欠2100元,归吴某某所有。借郑某某姐姐郑某某5000元由郑某某清偿。房产评估费2500元,吴某某、郑某某各负担1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郑某某各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对家庭财产执行部分的某牌电脑1台、某牌双筒洗衣机1台、鞋柜1个、衣柜1个、小书柜1个、1.5米木床1张放弃执行。房屋折价款18万元,被执行人吴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吴某某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工资收入。故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5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工资账户,以其工资收入用于本案的执行。故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55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恢复执行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工资账户予以扣划,现本案已全部扣划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吴某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