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先银与陈斌、陈永、黄世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先银,陈斌,陈永,黄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03-2号申请执行人:卢先银。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陈永。被执行人:黄世梅。申请执行人卢先银与被执行人陈斌、陈永、黄世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斌、陈永、黄世梅存款人民币799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