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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先银与陈斌、陈永、黄世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先银,陈斌,陈永,黄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03-2号申请执行人:卢先银。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陈永。被执行人:黄世梅。申请执行人卢先银与被执行人陈斌、陈永、黄世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斌、陈永、黄世梅存款人民币799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