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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春旺与柳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旺,柳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泽辉,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春旺与被执行人柳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柳泽辉赔偿黄春旺医疗费等46199.8元、误工费3618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06元。判决生效后,柳泽辉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春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鹏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