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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诉赖晓洪、石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钟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月娟(系公司员工),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赖晓洪,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石绿英,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诉被告赖晓洪、石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