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叶江容,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王兴龙(系被告父亲),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乡。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剑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