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月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田月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了(1999)朔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月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6日以(1999)晋刑核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田月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分;该犯年满六十周岁,安排从事一些外加工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踏实肯干,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月英的刑期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7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12日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2日获2014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4约15日折合监狱记功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田月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月英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