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67-2号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九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程业德,总经理。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原告芜湖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