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金珍与钱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珍,钱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珍被执行人钱万财申请执行人赵金珍与被执行人钱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金珍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凉执字第669号立案执行。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金珍就同一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虽以(2015)凉执字第1291号立案,但确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凉执字第1291号执行案件,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