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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德水,荣文琼与重庆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水,荣文琼,重庆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54号原告余德水,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荣文琼,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荣文琼,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118号D幢,组织机构代码73980009-X。法定代表人石本江。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水、荣文琼与被告重庆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水、荣文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水、荣文琼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水、荣文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水、荣文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