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与罗志群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法定代表人詹清流,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罗志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埔县。关于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与罗志群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埔法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罗志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投资款44936.89元归还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第四项:罗志群仍欠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借款3964.92元,罗志群应在归还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投资款时一并归还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罗志群负担。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饶平县九村彩瓷三厂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罗志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志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