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左佑铭与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31号原告左佑铭,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0763-5。法定代表人丁予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佑铭与被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佑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佑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佑铭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佑铭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