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严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5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严某在和县历阳镇共义社区安粮学府花园小区北侧的自家田里种植罂粟种子,并长成植株570株。案发后,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严某户籍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示意图、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非法种植罂粟57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自首,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将捡到的罂粟种子撒种在自家位于和县历阳镇共义社区安粮学府花园小区北侧的油菜田里,数月后大约1平方米面积的罂粟已生根发芽、开花结果。2015年5月6日,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将所有罂粟植株强制铲除后进行现场清点,共有罂粟570株。当日,被告人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示意图、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非法种植罂粟570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圣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