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毅与陈隆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陈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9号申请人刘毅,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陈隆建,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刘毅与被申请人陈隆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权利人陈隆建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南华路117号4幢房地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对权利人刘毅的、永川区房地证2010字第号、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89号1幢#房地产(系保全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查封期间,权利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变更、抵押、质押或设置其它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