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瞿银铃与田静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银玲,田静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82号原告瞿银玲,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田静飞,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瞿银玲诉被告田静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7月13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银玲、被告田静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银玲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7779.1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2059.10元。被告田静飞辩称,被告的确于2014年9月27日打了原告,但这是因为原告殴打被告的姑姑在先,原、被告在说理过程中发生纠纷所致,原告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7时30分左右,原告因琐事与被告的姑姑田爱青及被告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行为,被告用手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并将原告摔翻到地上,致使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眼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出院后,于2014年10月5日再次到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0月21日出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其第一次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2403元,第二次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5309.10元,合计20天7712.10元。被告认为原告第二次住院与双方打架事件无关并怀疑原告用药合理性,经被告申请,本院到汤阴县人民医院询问原告的主治医师后得知,原告第二次住院依然是治疗打架引起的损伤,且不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用药现象。被告对原告主治医师的陈述存在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国家护理人员工资标准79.50元/天计算20天,均为15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20天为600元,交通费请法院酌定;被告认为误工费、护理费应当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询问笔录、门诊收费票11张、住院收费票2张、出院证2份、住院病历、住院病人日清单、对原告主治医师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田静飞将原告瞿银玲打伤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病历、日清单及对原告主治医师的调查笔录内容,原告两次住院均系治疗因打架所致损伤,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住院时间为20天。对原告的医疗费7712.10元,本院予以认定,剩余部分,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其误工费应按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为9416.10元/年÷365天×20天=515.95元。原告住院期间需要有人护理,但依照常理,对原告进行护理的人员应为其家属之一,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但对护理人员的职业以视为农民为宜,故护理费也应按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为51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合法、合理,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20天=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的实际支出,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50元。以上各项,共计9494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64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田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瞿银玲经济损失人民币6645.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田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