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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