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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9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90169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的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