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一×、张××与陈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730号申请人陈一×,农民。申请人张××,农民。被执行人陈二×,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一×、张××与被执行人陈二×赡养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00元及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