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文婷与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捕捞分公司、荣成市俚岛渔业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婷,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捕捞分公司,荣成市俚岛渔业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杨文婷,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守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捕捞分公司。被告荣成市俚岛渔业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村。原告杨文婷与被告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捕捞分公司、荣成市俚岛渔业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文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文婷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