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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庞斌斌与田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斌斌,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6号原告庞斌斌,又名庞斌,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伟,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庞斌斌与被告田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斌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斌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1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因是朋友关系,当时并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一直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庞斌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庞斌斌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3、沁阳市公安局覃怀派出所、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庞斌斌又名庞斌。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庞斌叁万元正(30000)以此证明田伟2015年1月21号”。2015年7月29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诉至本院,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田伟向原告庞斌斌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庞斌斌要求被告田伟归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斌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