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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志清与袁敏、冯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清,袁敏,冯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349号原告董志清。委托代理人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敏。被告冯晓东。原告董志清与被告袁敏、冯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清委托代理人高家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敏、冯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志清诉称:2013年9月25日,袁敏因缺少资金支付货款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确认上述事实。借款至今,经董志清多次催讨,袁敏未能还款。因袁敏与冯晓东系夫妻关系,亦为共同借款人,故诉至法院要求袁敏、冯晓东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袁敏、冯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袁敏向董志清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董志清现金叁万元正(人民币30000)借款人袁敏2013.9.25”。关于款项交付,董志清陈述借条所涉30000元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袁敏。又查明:袁敏与冯晓东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公安机关信息摘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袁敏向董志清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上述债务产生于袁敏与冯晓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冯晓东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敏、冯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董志清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用1050元,由袁敏、冯晓东负担(董志清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袁敏、冯晓东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袁敏、冯晓东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董志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