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林与被告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林,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张书林被告齐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林与被告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林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张书林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