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琴与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李开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农民。被��行人李开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琴与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琴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琴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