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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琴与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李开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农民。被��行人李开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琴与李开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琴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琴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