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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7号原告胡某,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胡玉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玉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玉箫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