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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红涛与陈禹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27-2)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涛,陈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27-2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禹富,男,1956年5月25日,汉族,宜昌禹富奇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禹富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19011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