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少拜寺信用社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田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少拜寺信用社。第三人田某某,男,成年,住唐河县烧拜寺乡。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少拜寺信用社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中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