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友谊水洗厂、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友谊水洗厂,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杰,该单位员工。被告扬州友谊水洗厂,住所地在扬州大桥东田庄。法定代表人徐斌。被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峰路39号。法定代表人程晓曦。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友谊水洗厂、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 莉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