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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金顺与刘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顺,刘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胡金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刘青,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顺与被告刘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金顺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顺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胡金顺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陈洪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