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金顺与刘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顺,刘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胡金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刘青,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顺与被告刘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金顺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顺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胡金顺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陈洪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