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修忠与刘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忠,刘修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刘修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永廷,农民。被告刘修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忠诉被告刘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忠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志敏人民陪审员 侯勤川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