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安达进出口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477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对原告福��南平安达进出口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阳市鑫泉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七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员 廖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