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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华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华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410-2号原告靖江市华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与兴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康巴什新区工业园区纬三路北侧。负责人苗小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华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华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