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谈慧与郑先虎、徐小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慧,郑先虎,徐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息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谈慧。被执行人郑先虎,农民。被执行人徐小梅,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信刑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郑先虎、徐小梅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先虎、徐小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详见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浩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