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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龙庭与应理民、楼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庭,应理民,楼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陈龙庭。被告:应理民。被告:楼英姿。原告陈龙庭诉被告应理民、楼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应理民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陈龙庭借款本金20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2分,由被告应理民亲笔书写欠条一张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应理民未按时支付本息。该笔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应理民、楼英姿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所欠利息5.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8日,剩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应理民、楼英姿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浦江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6日对应理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经济犯罪,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龙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