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文宏、杨芳妮等与周正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宏,杨芳妮,杨建雄,邓绍清,周正喜,黄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宏(曾用名杨文洪)。申请执行人杨芳妮。申请执行人杨建雄。申请执行人邓绍清。被执行人周正喜。第三人黄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鄂宜都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正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正喜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第三人黄传兰与被执行人周正喜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正喜及第三人黄传兰的银行存款24281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