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冯锦洪与范永前、黄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洪,范永前,黄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冯锦洪。被告范永前。被告黄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锦洪与被告范永前、黄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