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书枝与苏保平、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枝,苏保平,曹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王书枝,女,汉族,61岁。被告苏保平,男,汉族,57岁。被告曹长友,男,回族,57岁。本院在审理王书枝与苏保平、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枝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书枝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