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书枝与苏保平、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枝,苏保平,曹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王书枝,女,汉族,61岁。被告苏保平,男,汉族,57岁。被告曹长友,男,回族,57岁。本院在审理王书枝与苏保平、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枝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书枝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