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月华与马生友、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华,马生友,赵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华,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生友,男,生于1967年4月4日,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住该村北十巷14号。被告:赵红英,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住该村北十巷14号。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雪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月华因与被上诉人马生友、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月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月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交),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月华负担,多收的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月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