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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月华与马生友、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华,马生友,赵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华,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生友,男,生于1967年4月4日,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住该村北十巷14号。被告:赵红英,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上沙河村村民,住该村北十巷14号。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培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雪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月华因与被上诉人马生友、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月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月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交),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月华负担,多收的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月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