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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现法与孙秋国、孙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现法,孙秋国,孙善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18-1号原告:于现法,农民。被告:孙秋国,农民。被���:孙善刚,农民。原告于现法诉被告孙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孙善刚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善刚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