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现法与孙秋国、孙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现法,孙秋国,孙善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18-1号原告:于现法,农民。被告:孙秋国,农民。被���:孙善刚,农民。原告于现法诉被告孙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孙善刚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善刚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