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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金山北路37号。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江雪萍,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安农行职工,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超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安农行职工,住福安市。被告罗文光,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城南鹤兴路78-81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被告郑小青,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超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诉称,被告罗文光于2013年11月25日因购买金橘、椪柑、蜜橘等良种苗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约定在2014年11月24日还款,还款日为2014年11月24日,至诉讼之日止累计逾期已超过4个月,至2015年4月15日结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未收罚息45825元、未收复利353.32元、未收正常息7583.34元(其后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小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罗文光偿还结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4月15日需偿还利息总额为53761.66元,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郑小青对被告罗文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有权从担保人处获得受偿。被告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罗文光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5××××270)。合同约定:被告罗文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确认,自愿为被告罗文光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告罗文光发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11月24日,该笔借款到期,被告罗文光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4月15日,仅偿还利息71907.32元。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就被告罗文光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进行清偿。截止2015年4月15日,被告罗文光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53761.66元(包含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催讨无果后,遂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证明、被告罗文光、郑小青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担保承诺函、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个贷业务申请表、借款凭证、欠款清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告罗文光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罗文光使用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现被告罗文光在2014年11月24日该笔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罗文光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确认,自愿为被告罗文光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依法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对被告罗文光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文光追偿。被告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53761.6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对被告罗文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文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84元,由被告罗文光、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小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