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叶某,户籍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户籍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关遂祺,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英、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遂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在广州东方宾馆工作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后儿子被诊断为自闭症、多动症,属二级伤残。从2005年1月开始,被告失业在家全职照顾孩子,原告为了家庭只好外出工作养家,2007年3月原告前往佛山南海桂城做临时工作至今,双方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更趋冷淡,原告除了自己生活费、房租外,其余收入每月均交给被告,以供其与儿子生活,即使原告每月偶尔回家,被告也对原告不理不睬,2013年2月春节前,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年龄差别巨大,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任何交流,结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长期一人在外劳作养家身心疲惫,原告即使偶尔回家也未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现双方分居已超二年,再也无和好可能。因儿子从小一直由被告扶养,被告与其有较为深厚的感情,故继续由被告扶养有利于其成长。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扶养;3、叶秀欢(原告的亲妹妹)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芳村支行账号为33×××34的银行卡内的银行存款22.7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0万元给原告,其他抵做儿子的抚养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二、被告没有10万元财产。原告必须依法履行抚养和照顾小孩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陈述的内容黑白颠倒,是非颠倒,其本人清楚儿子患自闭症,重度××。近年来,原告完全没有在经济上支持过小孩的生活,更没有照顾小孩的日常生活,被告数次求助社工,让他们劝导原告回家,原告采取逃避的态度,漠视家庭责任的存在。其最核心的问题是儿子诊断为自闭症、重残,对家庭是灾难性的,连最基本的生活,如大小便、冲凉等也不能自理,有很多行为让人担心,如玩火、开煤气等,被告付出的精力和体力是巨大的。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长期置之不理,偶尔回家,也是对孩子的情况不闻不问。原告提出儿子由被告抚养,又反过来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认识。认识不久双方即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双方感情挺好。因为没钱,所以推迟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5年儿子李某乙被诊断为智力××贰级。近年来,被告因失业在家负责照顾儿子,原告则继续在外工作。2015年5月21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了儿子。虽近期,原、被告双方因为儿子的身体状况及家庭经济等原因,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消除离念,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共同抚育儿子成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