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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栓义、沈孟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栓义,沈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刘栓义,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肃宁县。被申请人沈孟军,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肃民保字第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沈孟军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孟军驾驶的冀F×××××号小货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凤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