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栓义、沈孟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栓义,沈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刘栓义,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肃宁县。被申请人沈孟军,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肃民保字第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沈孟军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孟军驾驶的冀F×××××号小货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凤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