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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冉爱民与李土贵、莫巧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47号申请人冉爱民。被申请人李土贵。被申请人莫巧琴。申请人冉爱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李土贵因种植蔬菜资金周转困难,口头向申请人提出借款12万元。尔后,申请人在荆州银行汇款12万元给被申请人。借款期间,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万元,于2013年12月15日补立了一份11万元借条。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偿还借款未成。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土贵、莫巧琴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冉爱民已用其所有的鄂D×××××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冉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土贵、莫巧琴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冉爱民所有的鄂D×××××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范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