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桂珍与余海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许桂珍,居民。被申请人余海曙,居民。申请人许桂珍因被申请人余海曙及案外人秦霞共同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海曙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城东方御花园D8-3幢404室(房产证号为22××36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余海曙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海曙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城东方御花园D8-3幢404室(房产证号为22××36号)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3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