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号湘江锦绣家园*栋****房。被告黄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