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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号湘江锦绣家园*栋****房。被告黄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公众号“”